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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1 [ ]

 

    《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日前出台,今年4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据悉,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直接登记后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形式,上海将进一步强化对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要求,并加强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府监管,实现从单一的行政监管到多元治理的转变,推动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上海同时还将建立多方合力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该体系基本设想是在法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促进同业规范,以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拓展政务信息发布渠道、搭建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 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的出台,旨在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以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专家学者对此给予积极评价,认为以直接登记为重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不仅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更是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登记前,有部分行业的社会组织需要办理资质许可,主要包括5类:教育培训机构需教育部门许可,医疗机构需卫生部门许可,劳动技能培训机构需人保部门许可,养老机构需民政部门许可,认证机构需技监部门许可。另据了解,政治法律类、宗教类、涉外类等社会组织的登记仍由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