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信息 » 正文

关于在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外

发布时间:2017-06-01 [ ]

 

为了充分挖掘各种资源,全方位调动县内外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强势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现对在经济开发区外新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制定

规定如下:


一、土地方面

1.对在经济开发区外新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工业项目的,每亩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执行;每个项目的具体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地块位置、投资规模和密度、产品种类、财税贡献率等条件确定;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可按滨政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成本的差额部分,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县、乡()财政补贴(下同)
    2.
鼓励投资者使用现有存量土地新上工业项目和新建工业用标准厂房出租。凡租用国有存量土地新上工业项目,政府免收或减收土地租金及有偿使用费;需要出让的,每亩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地块位置、投资规模和密度、产品种类、财税贡献率等条件确定。
   3.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新上工业项目的,可以采用租赁、入股等办法使用土地,政府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税收方面
    4.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享受所得税前3年全部免征,后3年地方留存部分补贴30%的优惠。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再享受3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补贴30%的优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年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年内全额补贴。
    5.
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从亩平税收达到2万元或年纳税额达到30万元的年度起,6年内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补贴30%。
     6.
新办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6年内企业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补贴30%;自投产营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补贴,后3年补贴30%。


    
三、规费方面
    7.凡新办工业企业和现有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的证照办理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所有中介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8.
鼓励新建高层建筑。凡投资新建10(不含10)以上高层建筑的,其土建工程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不含工程质量监督费,下同);投资新建20(不含20)以上高层建筑的,免收土建工程行政事业性规费。


   
四、其它方面
    9.在滨淮农场、新滩盐场境内新上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布局符合规划、投资规模和入库税收达到相应条件的,享受同档次项目优惠政策。
    10.
对固定资产一期投入超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国家级高科技项目、境外客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特大型第三产业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经实地考察母体企业后,可以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