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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现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6-01 [ ]

 

    近年来,我国征信市场发展迅速并已初具规模,但信用法律法规的缺失、征信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征信市场监管的强制力和公信力。本文从加强征信市场监管的角度,探究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市场监管模式,以有效推动我国征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一、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现状: (一)征信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征信市场的监管主体从国际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多个部门共同监管。但由于我国征信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相关的征信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征信市场监管主体仍不明确。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约200家,其它从事部分征信业务活动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1000多家,还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运作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面对发展如此迅速的征信市场,如果不尽快树立个统一、权威性的征信市场监管部门,确立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必将会使正常的征信市场秩序受到影响。 (二)征信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仍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从部门规章来看,在企业征信方面,仍在使用1999年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在个人征信方面,仅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从地方规章来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城市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但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这些地方规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地征信业的发展,但由于各地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有很大差异,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三)征信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从国际来看,发达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对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由于征信业起步较晚,征信业较发达国家发展缓慢,至今未建立征信行业协会。虽然部分地区存在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都未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因此,我国并未形成健全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势必也会制约征信市场的规范发展。 二、影响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的主要问题:(一)征信监管主体较多且各自为政:目前,信用信息多散落在政府的各个不同部门,且政府各部门各自根据其掌握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了不同的信用信息系统,因此,我国对征信体系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人民银行、经贸委、工商局、税务局等多个部门。并且,我国并没有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征信监管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势必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和系统的重复建设。(二)征信市场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缺乏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征信立法工作仍然相当滞后,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征信管理条例》迟迟仍未出台。并且,当前在人民银行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过程中,如何界定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方面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难度日益加大,而人民银行对征信市场的监管的强制力也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难度较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组织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系统运行使用情况来看,系统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信息查询方面都未达到全国统一信用数据库的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集散落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难度较大;二是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并严格控制将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三是各部门花大量人力、物力建立了记载本部门所辖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且没有实现联网和共享,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四)征信机构发展不平衡,难以统一监管标准:目前,我国虽然征信机构数量众多,但因发起设立时间、从事征信相关业务领域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程度的不同,目前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东西部发展极不平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约200家,其它从事部分征信业务活动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1000多家。而以伊犁州直为例,2003年,伊犁州直辖区成立唯一一家征信机构,自2005年以来,由于需求不足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并且该征信机构在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存在专业人才缺乏,资源投入不足等问题。征信机构及征信业务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使中央银行等征信市场监管部门在征信市场的管理中,难以实施规范统一的监管标准。 三、推动我国征信市场有效监管的建议:(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的政府部门,他们均根据本行业需要制定了行业内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的征信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步伐,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完善。建议尽快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且,在征信市场监管方面,建议该法规应明确: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四是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各地重复或交叉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人民银行继续从信贷征信入手,以金融机构的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和信用担保为切入点,对从事此类服务的征信机构的市场管理和资信业务标准化制定工作,通过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助推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一是政府引导征信市场需求。为推动征信市场的发展,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积极推动在项目审批、人才聘用、资质认证等工作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扩大对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推动征信机构的发展。二是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议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并从资质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提高标准,加强审核,促进征信机构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鼓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几个影响力较大的征信机构。通过逐步规范征信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征信市场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