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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国企改革定纲领路

发布时间:2017-06-01 [ ]

 

    近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2号文”)出台,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推进定纲领路。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集中各方智慧,在总结过去经济改革的基础上,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而提出的系统化改革方案。亮点之一:改革坚持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22号文中强调坚持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不动摇,在这个过程中突出建立在国有资本为主基础上的现代大公司制度,实现了市场运行的宏观运行机制构造与现代公司为代表的微观运行载体建设的结合。这使得中国模式的经济特征在市场化和国有资本结合点上得到了展现,也使得中国独有的国资运营体制与市场经济良好衔接。亮点之二:实现了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方案中提出科学界定国有资本经营权和所有权的边界,改组并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样就把改革从简单的企业经营者层面、企业内部层面上升到企业产权问题、所有权问题和国资的监管体系建设等问题。亮点之三:完成了公益类和商业类国企类别划分。本次方案创造性地对国企进行了商业类与公益类的划分。两类国企有不同的管理规则和使命。公益类是非营利性的,关乎国计民生保障的企业和领域。另一部分是承担着创造利润、做强中国的神圣使命的商业性国企。两类国企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也就产生不同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甚至领导人的人事任命来源与薪酬制度都将随着该分类的实践而改变。在此意义上,新一轮的国企国资改革将围绕这一全新分类展开,构建中国特色的国企监管模式。亮点之四: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中国庞大的国有资本总量决定了拥有统一的国有资本监管部门存在的必要性。这意味着应在国务院和各类企业之间有统一的监管机构,而这个角色不能由掌管公共预算的财政部担任,必须由国资委来担任,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形成数量众多的中国“淡马锡”,把营利性国企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统一监管、出资多元”的三层次国资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