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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协会服务中心激励机制 健全服务成果奖励的办法 (暂行)【锡经信协(2013)8号】

发布时间:2017-06-01 [ ]

关于完善协会服务中心激励机制 

健全服务成果奖励办法 (暂行)

   

    为加强协会服务中心的激励机制建设,积极调动服务中心工作人

员的工作主动性,不断提高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效,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成果,更好地为会员单位、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根据锡经信协(2012)7号《关于加强2012年协会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完善服务中心激励机制、健全服务成果奖励提出具体办法暂行如下:

1.遵循“服务经济”、“服务企业”、“服务政府”的协会宗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贯彻为会员单位、为企业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的精神,努力强化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注重服务效果,进一步拓展思路、广开渠道、优化项目、加强跟踪通力合作、,全力提升服务成果、创造服务效益。

2.按照既加大对协会服务中心有功服务人员奖励力度又确保协会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服务中心服务成果收益的分配比例,具体为4:4:2即全部服务收益的40%作为服务中心的奖励,主要用于取得服务成果、创服务效益等有功人员的奖励分配;40%作为服务中心日常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服务中心办公、旅差,扩大业务所需费用等;20%留存协会作为管理费用。

3.根据绩效挂钩、兼顾公平的原则,按贡献大小、多劳多得的具体情况,加强对服务中心取得服务成果、获得服务益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在全部收益40%额度中的80%,用于奖励服务项目中的主要有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奖励的档次分别为30%、25%、20%15%和10%;全部收益40%额度中的20%用于奖励参与服务项目的其他人员。具体的奖励分配比例由服务中心主任提出主导意见经民主商后确定。

4.为调动协会全体人员服务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协会除服务中心外的其他人员、会员单位等积极参与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信息配合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果的,原则上贡献大小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确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奖励额度可以适当放宽。

5.在服务会员单位、企业过程中,对超出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兼顾协会其他业务并取得成果、对协会发展有重大贡献有功人员,协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6.遵循奖惩并举的原则,在服务企业(项目)过程中,凡出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影响协会声誉、私自利用协会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协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时采取经济罚手段。

7.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奖励,采用单个项目结算的方式。在服务项目确认成功后、按合同协议款中咨询服务中介费用到账后的半个月内依照上述各项办法兑现各类服务人员的奖励。

8.上述奖励暂行办法,要根据形势发展的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性,全方位地为会员单位和企业服务好,希望服务中心要坚持以服务为第一要务的原则顾全大局,拓宽视野,放胆工作,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服务项目的成功率,在服务好会员单位、企业的基础上,不断创造更多的经济效和社会效益,努力完善服务中心的运行机制,改善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积极把服务中心建设成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独立服务机构,为协会的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